
仲裁委首例支持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
2007/12/26 11:10:52作者:李静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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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黄小星律师代理刘某,为其作辞职设计,以公司克扣拖欠公司为由提出辞职,后并申诉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3月23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京劳仲字[2007]第448、480号裁决书,明确确认员工依据拖欠工资为由辞职的,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此单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域内,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一并裁决单位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金30644元。
原来此类情况,员工被迫辞职的,仲裁委一般情况下只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而不会支持员工的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员工诉讼至法院才能得到这部分经济补偿金。本案是我们办案过程中,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的首例。
本文关键词:辞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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