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霞律师在多起劳动仲裁、诉讼中再展风范——系列报道(一)
2007/12/26 11:31:26作者:冉艳梅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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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霞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专职律师、高级培训师,被北京劳动法律网推荐为劳动法专家律师。周霞律师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近来,本站周霞律师在七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中,申诉请求有: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出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合同等,经法院、仲裁委判决、仲裁和调解予以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报道一:赵某诉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赵某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三部分组成,其每月工资为3000元。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自2006年8月起才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7月,赵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公司要求赵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几万元的违约金。后赵某向周律师咨询,周律师让赵某将辞职信从公司取回。2007年10月12日,周律师代理赵某以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末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以EMS向该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7年10月底,赵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请求为:确认双方劳动解除;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转出手续。
关键点:该劳动合同能否解除、何时解除?该问题关系到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的请求能否成立。
庭审中周霞律师出示了赵某以EMS向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陈述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于: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末及时为赵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某空调设备工程公司辩称:其末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仅差一个月未缴纳,这也是因为赵某的户口没有下来,所以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网上邮件跟踪查询,证明该邮件已妥投。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末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赵某于2007年10月12日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10月13日该解除通知书也送达至该公司,故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0月13日解除。同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还应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周某与某空调设备公司的劳动合同于10月13日解除。该公司末及时支付周某自10月1日至10月13日的工资,故裁决某空调设备公司向周某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键词:劳动仲裁,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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