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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辞退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2007/12/26 15:21:36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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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小姐任职于一家IT公司,是亚太区的销售经理,月薪2万元,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16日始,于2007年8月15日到期。在2006年2月初,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辞退了李小姐,并且按法律规定向李小姐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且另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合计金额为六万元。但是李小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认为自己任职初,公司亚太区没有一个人,现在亚太区的发展迅速,而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由自己一手创办的。在此情况下,李小姐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以月薪2万元补发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地向李小姐支付了辞退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义务再恢复劳动关系,更没有义务向李小姐补发工资。结果仲裁结果裁决撤销辞退决定,裁令恢复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支持李小姐的以2万元标准补发工资的请求,而裁令以北京市生活费的标准支付了工资。在此情况下,李小姐当然不服,故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结果同仲裁结果,李小姐坚持了二审上诉,幸运的是,二审结果支持了李小姐的上诉请求,裁令单位以2万元为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工资。

分析:作为高薪人员,其工作往往具有特殊的价值,所以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在招聘这些人时,承诺以高薪,而招聘之后,待从此员工身上获得了一定的信息和效益之后,为了节省工资支出和成本,往往则会寻找各种借口辞退这些人员,也许这就是俗语所称: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或者简言之为过河拆桥。

这些人员,一般的特征在于其工作年限较短,但是又给企业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如果辞退成功,则企业获益非凡,而赔偿却极为有限。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特殊的员工,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在辞退与补偿之间,还这些员工一个公平呢?

本案中的李小姐就选择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维权方式,她并不向企业要求辞退的经济补偿金,而是要求与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对于一个被辞退的员工来说,在辞退之后,维权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否认可被辞退),仅仅索取经济补偿金,另一个是不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第一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来说,是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补偿金,而第二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来说,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比较而言,工作时间短,经济补偿的年限就少,金额也少,而此选择本身如果能达到补发工资的目的,其所得就大有差异。上述案例中,李小姐就是选择的这一维权方式。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李小姐还是走过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的,因为仲裁与一审虽然都支持了她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是工资标准却是以北京市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补发的。作为一个月薪2万元的职工,如果仲裁或者诉讼的结果只能拿到四百多块钱,那还有什么利益和价值?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仲裁与一审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错误。

劳动关系的中断,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原因本身与单位的自身经营并无直接的关系,即单位没有出现濒临破产停业的状态,而只是为了辞退某一个员工,采取了违法的手段进行了辞退。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这种行为,造成了员工无法提供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局面,所以对员工来说,是应当全额进行赔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与第三条即规定了这样的赔偿内容。

本文关键词:辞退员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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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杰:应该这样对这些老板的,因为他们太坏了
  • 刘培界:没有想到法律这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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