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家 专业劳动法律师事务所 联拓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010-51657152
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北京立法与执法>> 具体文章
社会保险立法将突出解决十个领域的问题 (2)
2008/1/14 10:56:35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本站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社会保险法应当确立哪些原则

  记者: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那么立法中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

  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上述功能,决定了它作为与工业社会相适应并标志着当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制度安排,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与重要性。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中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利。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

  二是公平性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是责任分担原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

  四是权利义务相结合。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

  五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

  六是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

  ●社会保险立法将突出解决十个领域的问题

  记者: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郑功成: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急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规范。从各国社会保险立法实践来看,立法需要重点关注十个问题,包括:立法宗旨要突出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要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强制性;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或者覆盖面的问题;要明确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要明确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要赋予并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责任与权力,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的基金监管与投资问题;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的发展问题;要为社会保险改革与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留出相应的空间。

  ●养老保险应当建立全国统筹的模式

  记者: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一直以来是一个难题,这对于人才的流动等问题带来了困扰,在本次立法中,对于养老保险的模式,您有何看法?

  郑功成:东北三省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做实个人账户来实现省级统筹。但这种试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只是将个人账户做到了省一级,而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仍然留在县市一级。在统筹层次提高的这个问题上,充分体现出了各级政府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

  如何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有两种思路。一是目前正在实行的路径,从地市级统筹做好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较为稳妥,但将会非常缓慢。

  以中国目前的财力完全有能力通过对某些地区的补贴来实现全国统筹,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艰难。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是制度本身的既定目标,如果能够实现不仅可以起到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的目的,而且由于基金的接触面小,也从根本上减少了基金被侵蚀的可能。

  ●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应当理性

  记者:按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将实行广覆盖的做法,您对此有何建议?

  郑功成: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制度建设中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它决定制度的具体目标指向,不仅需要考虑到需求,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实施的可能。

  现行立法草案的范围过宽,不易做到。如个体工商户全国有2000多万户,法律制定后肯定有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参保,与其届时遭遇重大麻烦,不如先适当收缩覆盖范围,过分强制将影响就业。在此情形下,我主张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稳妥起步、分层规范、渐次扩展、严格实施。即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人组织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必须参保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授权国务院通过相应的法规或政策加以规范。

  ●社会保险监管体制实行集权

  记者:我注意到2007年社会保险基金成为审计的重头戏,但是审计毕竟是一种事后监督,当前社保领域屡屡出现问题也并非仅仅依靠审计就可以杜绝。您对此有何建议?

  郑功成:如果现行的制度不作根本性的调整,仅仅依靠现在的监管手段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当前之所以社保案件频发,主要还在于制度因素。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集中管理的,而现在的情况却分散到地方,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一些监督机构无法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都是制度本身所导致的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是统一的、纵向的制度安排,而非横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该从当前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分支,变成独立的垂直管理的系统,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由劳动保障部代表政府对它进行监督,这样才能使基金监管的系统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我建议社会保险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是:集权监督、垂直管理、决策问责、良性运行。

  ●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

  记者: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利益如何在社会保险法中体现?

  郑功成:我完全不赞成提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个概念严格意义上是不成立的。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前提是制度的统一。其中的难点是流动会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受损,农民工一旦适应了流动化的状态就不适应农民化和市民化两种群体。

  根据我的调查,农民工分为三类: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农忙时出来打工但立足农民的农民工和流动性农民工。所以应该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权益而不是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应给他们一种新的政策,但要向城市那边靠。

  现在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岁多,60%是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他们的城市化取向非常明朗,而中国要实现现代化的强国之梦,也必然是以工业化与城市化为支撑的,让农民工融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既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工享有公正的发展权益的表现。如果仅仅单独为农民工建立一套个人账户,其实还是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城乡分割的思维方式并把农民工视为另类考虑的取向,它看起来是在保护农民工,实际上却是在继续强化将他们排除在城市化进程之外,实践中也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

  结合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他们在哪个城市打工就采取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权益记账制,不允许退保,也不要再流转。而是在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即使暂时不能统一解决也可以分别累计养老金权益再采取一种全国结算、工作地分担支付责任的办法来解决。

  ●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其他建议

  记者:你对社会保险立法还有无其他的建议?

  郑功成:我认为立法草案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可以行使扣押参保单位财务的权力,不妥。因为它不仅会损害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更增加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的事务。我建议立法中只宜写明上述机构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应当取消国家对困难人群、低收入人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对于这类人群只适宜通过社会救助来解决。

  三是,农民的养老保险与合作医疗保险等暂时不宜直接纳入社会保险立法范围,可以另行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因为农村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复杂,立法并不能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002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