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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辞退也有陷阱
2008/3/13 17:26:07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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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在某IT公司工作了二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在2008年1月底,公司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与实施,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了整理。在整理的过程中,王某作为对公司没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被公司决定辞退。在辞退时,公司与王某进行了协商,同意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辞退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并没有对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明确。协议签订后,公司只同意向王某支付二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同样情况下,其他员工除了得到二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外,还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了代通知金。王某对这种差别待遇不满,欲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本案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确实应当是二个半月。之所以是二个半月,是因为王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到二年半(实际只有二年零五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补偿原则,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时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单位确实应当向王某支付二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是,在实际的协商解除过程中,由于单位一般情况下,没有合法的原因辞退员工,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愿意向员工支付多一点的补偿的。北京多年来的做法是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其中N是员工在职工作的年限,1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本案中,王某因为缺乏维权意识,没有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前,与单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导致自己在签订了协议书之后的被动局面。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本文关键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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