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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仲裁时效
2008/4/21 13:54:31作者:  摘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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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许多人信奉“和为贵,忍为本”的行为准则,在社会活动中尽量避免矛盾纠纷,当发生了纠纷或者冲突,也总是抑制个人的权利主张,尤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一方更是很少愿意通过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力求通过“私了”来解决它。达不到目的,有的便委屈求全;有的则犹豫彷徨,拿不定主意。根据劳动法“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可申诉劳动仲裁的规定,更是让相当一部分人因为时效的原因而丧失“胜诉”的可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进行了较大改进。

  【法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依该请求权而获法律保护制度。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就丧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申请仲裁的权利吗?
  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也就是说诉权未因时效而丧失但实体权却会因时效已过而不能得到保护。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是多长?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被侵害的事实。

  4、什么是仲裁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能发生中断吗?发生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一些?
  根据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发生中断。法定情形有三:⑴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计要被拖欠的工资。⑵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解决用人单位被拖欠工资的问题。⑶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6、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需要提供证据吗?
  需要。需要举证证明确实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因此,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与收集证据。

  7、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8、什么是仲裁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仲裁时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时效中止吗?中止事由有哪一些?
  适用。
  中止事由有:
  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大的自然灾害等。
  ⑵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10、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计算。

  1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劳动者可以要求一年以前的劳动报酬。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关键词: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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