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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树锋律师办案系列报道——出奇制胜
2008/5/14 12:38:18作者:郑益能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郑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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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个公司,同样的诉由,基本相同的案情,基本相同经历的当事人,案件的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不是小说中的情节,而是钱树锋律师努力实践的结果。

  2007年7月,北京某公司,一批共十几位刚参加工作不久学生气未脱的毕业生,与单位不辞而别。这件事对该公司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单位也有点怒不可遏。事发后,经单位公告催促,其中有5人与单位进行了协商处理,他们分别向公司支付了一万五千元左右款项才得以解决,其中最多的一位向单位交了2.4万元。

  另有7人与单位协商未成功,单位便将这7人分别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每人赔5万元给公司,并退还公司1万元的随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其中有2人被判2.4万元,2人被判1.5万元,1人被判1.2万元给公司。

  剩下两位中的一位员工聘请北京劳动法律网劳动法专职律师钱树锋律师做为他的代理人。钱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全面地分析,认为,单位作出的除名程序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决定接受委托。在后期的法律服务中,钱律师首先是变被动为主动,为该当事人进行了专业的辞职设计。在庭审中,基本案情比较明晰,但双方的辩论很激烈。当庭主持审理的仲裁员在辩论阶段指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张先生有没有不辞而别;二是张先生有没有被调岗并实际到新岗位上班。仲裁员为什么能这样肯定地说争议的焦点是集中在这两方面呢?主要是因为这位仲裁员在前一段时间审理过该单位其他几件如上所述的类似的案件,因此基本上形成了思维定势。但是钱律师在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说:焦点问题既不是张先生有没有不辞而别,也不是张先生有没有被调岗并实际到新岗位上班,而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谁发起的,何时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生效日期,解除是否有效?

  这一观点的提出, 着实出乎仲裁员的意料,开庭后,仲裁员由于钱律师多次电话沟通交流,钱律师在此基础上将自己的办案思路总结成一份8页的代理词,交到了仲裁委。最后仲裁委采纳了钱律师的思路,裁决该当事人不但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而且单位还需向其支付“拖欠”的3000多元工资。
    
    此案,虽取得圆满的结果!

  案件的成败决定于点滴细微之处,钱律师在分析案情的时候可谓是火眼金睛,善于抓住案情的关键点转折点,营造一种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得以出奇制胜。
本文关键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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