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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斌、钱树锋律师为当事人赢得六十一点二万元经济补偿金的终审胜诉
2008/5/14 13:12:38作者:郑益能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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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企业,自2007年4月起经营业绩出现连续下滑,开始迟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形成了长期不足额、断断续续支付的情形,当众多员工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要求解决实际情况时,公司领导和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不但没有予以任何实质性的解决,反而对员工连蒙带吓连嘲讽带辱骂,态度可谓恶劣,气焰及其嚣张。迫于压力,很多不明就里的员工选择了主动辞职,另谋他业。

     李先生、张小姐、徐先生已在公司工作15年之久,如不甘忍受公司的长期拖欠工资就这么辞职,而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无异于助长了公司违法的情状和嚣张的气焰。

     北京劳动法律网刘昊斌、 钱树锋律师接受三位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三位当事人设计了主动辞职的思路:1、确保主动辞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确保三位当事人辞职后能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3、确保三位当事人辞职后能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经济补偿金;4、确保三位当事人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随后二位律师为达成最佳的效果,就上述设计思路为三位当事人向企业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随之分两个案子分别为三位当事人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该企业随即向市仲裁提起反诉,仲裁裁决后该企业不服仲裁,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完全符合二位律师和当事人当初的设计思路,三位当事人既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须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法院在判决该企业向李先生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作出了该企业须向三位当事人支付总额为61.2万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向李先生支付27万元经济补偿金和13.5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总金额为40.5万元;向张小姐支付6.6万元经济补偿金和3.3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总金额为9.9万元;向徐先生支付7.2万元经济补偿金和3.6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总金额为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单位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我方胜诉!  
    
    该案的办理过程可谓错综复杂,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二位律师与当事人经受住了企业出于诉讼目的地种种刁难,顶住了企业从心理上施加的巨大压力,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

    刘昊斌与钱树锋二位律师有着丰富的劳动仲裁诉讼实战经验,对法条在实践中的运用,更是别有心得。并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智慧和技巧,不畏强势,不惧艰难,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目标,受到了服务客户的一致好评。
本文关键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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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海:您好!我老公因为单位指派在外地工作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留下一个多病的妻子和幼小的孩子,没有了生活来源,还有80岁的老父母也失去了孩子的照顾,单位以病亡为由推卸责任,还说没有这方面的文件,不予照顾.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为我想一点办法吗?谢谢!
  • 李海:这两位律师真棒我能和他们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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