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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霞律师代理因克扣工资辞职案,获赔经济补偿金
2008/5/29 15:27:09作者:强禺 摘自:本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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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周霞律师代理的两个辞职设计案结案,劳动者不仅顺利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因单位违法克扣工资获赔经济补偿金。

    案件一:
    2006年8月26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解决北京户口,王某工作岗位是业务员。2008年1月17日,王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单位以合同期未满需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辞职请求。2008年1月23日,王某委托周律师为其进行辞职设计,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王某的证据材料后,发现该保险公司试用期间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每月以培训费的名义扣发王某一百元工资。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记载每周一下午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作为公司培训时间。基于上述事实,周律师代理王某向单位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上述理由向单位辞职。

   王某委托周霞律师于2008年3月19日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公司反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于2008年5月2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周霞律师主张王某辞职是因为单位一是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长达三个月;二是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单位每月扣发王某100元工资;三是自王某入职后,单位每周一以培训为由强迫其加班两小时。周霞律师紧紧抓住王某是因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辞职这一关键因素。

    该保险公司则主张依据双方早先签订的《特别约定》,王某应向单位支付3.5万元违约金。
    仲裁庭经查发现劳动合同持续期间,单位欠缴保险费属实,存在克扣工资行为,且无法提供自愿参加培训的证据。因此,仲裁庭裁决(海劳仲字[2008]第2001并2558号)该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未结算工资、超时加班费、克扣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并且要求该公司及时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退还王某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同时,驳回单位索要违约金3.5万元的请求。

    案件二:
    2005年12月,李某与某通讯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2006年7月,李某硕士毕业后入职该公司,并2006年7月3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2006年10月25日,李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六万元违约金,并约定第一月不为李某缴纳社保。2007年9月,以李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扣减了李某500元工资。

    2008年2月底,李某委托周律师为其辞职设计,2008年3月6日,李某向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等而被迫辞职。

    李某委托周霞律师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周霞律师主张公司在2007年9月曾经克扣李某工资500元,提出李某是依法行使即使解除权,单位应当支付克扣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单位则认为之所以扣除李某500元工资是因为李某利用公司所生产的测试电话卡测试时公卡私用,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

    周律师经查发现公司一不能证明测试卡是李某本人领取,二公司并未对测试卡的使用做出过任何限制,三公司也未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且公示,故主张公司扣减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仲裁庭采纳周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在2007年9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500元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属克扣工资的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仲裁庭裁决(京劳仲字[2008]964号裁决书)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返还克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求该公司及时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两案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者都是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单位在案件中毫无例外的要求劳动者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最终败诉。

    胜诉的关键就在于周霞律师紧紧把握劳动者因公司违法情节而被迫辞职这一事实。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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