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设计能走多远?
2008/6/6 21:43:51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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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辞职设计的主要委托人,多是北京市区的由单位办了北京户口的应届毕业生。这些人基于高额的户口违约金无法承担,而不得不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后,户口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这使一部分此类当事人对于是否委托律师进行辞职设计持观望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进一步明确此类违约金将归于无效,固然这一规定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但是这一规定对于此类当事人无疑是一个令人惊喜的消息。于是乎,有部分此类当事人已经下定决心不再聘请专业律师继续办理此类案件,大以为凭这些有利的法条,就可以稳操胜券了;同时,也有相当的继仿承办辞职设计的律师,对辞职设计这一业和丧失信心。而我认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对于辞职设计这一律师新业务来说,绝对是一个春天而非秋天,绝对会刺激这一业务上升的空间,而不会使这一业务萎缩。
首先,从立法倾向来说,这一业务得到了立法的大力提倡和支持,从而刺激业务的上升。
2008年以前,从立法上来说,监督单位是否违法,属于国家的责任,作为劳动者,是没有监督的权利,原则上也没有从单位违法的事实上牟取自己利益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团队的扩大,国家已经没有能力承担起广泛而到位的监督责任,于是《劳动合同法》将监督企业是否违法这一权利赋予给了员工,同时为了刺激员工行使监督的权利,允许员工在监督的过程中获得利益。就辞职设计这一业务来说,2008年之前,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赋予员工当企业违法员工不得不辞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则普便赋予了员工这一权利。立法允许并提倡员工以单位违法的事由作为自己辞职的理由,必然刺激更多的员工将这一权利行使到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必然会得到更多的司法保障。这种结果对辞职设计这一律师业务无疑是极大地拓展了服务空间和深度,会远远超过原来只为应届毕业生服务这一单一的目标。
其次,司法保障更为到位,极大节省员工维权的成本和时间,将刺激业务市场的增长
员工辞职是否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北京多数的仲裁员会告诉你:否!为什么?一个荒谬的理由,即劳动法没有规定可以获得补偿,固然最高院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补偿,但是劳动仲裁不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种荒谬,只能无语了。当然,进入法院之后,这一局面会得到改观。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应当补偿,劳动仲裁还有拒绝补偿的理由吗?2008年之前,要想获得补偿,必然需要走过劳动仲裁(得不到补偿)与法院一审两个程序,而2008年之后,员工将可以直接在劳动仲裁时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这无疑于节省了员工律师费用的支出,节省了维权的时间成本。这些成本的节省,也会刺激更多的员工来维权,也会刺激市场的增长。
再次,利益会刺激员工来用这种方式维权
这个不再赘述了。
第四,员工用这种方式维权时,绝对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帮助
明白自己有这个权利,不代表可以实际享受这种权利。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法律知识极为淡薄,诉讼实践更是没有,哪怕一个专业律师手把手地教这些员工如何维权,也很难达到理想的结果。所以,作为辞职设计的专业律师,大可不必担心法律的普及会使员工自己不请律师去维权。如果有这种顾虑的话,恰可以体现出这种律师对自己专业的不信任。一个专业的律师服务,哪里可能会由一个外行通过简单的阅读、了解、咨询就能够学会并运用自如?
从以上几点出发,我认为,辞职设计这一律师新业务,在2008年之后,会得到极大的上升,而且从长远来看,具有永久的生存力。作为一个员工,能够通过设计辞职而从企业获得经济补偿,是员工维权方式成熟的一种表现,也是员工为数不多的占有主动性和控制权的维权方法。这种业务的市场,就冲着这一点,也绝不会萎缩。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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