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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霞律师代理四单辞职设计案均当庭调解成功
2008/6/20 11:48:21作者:强禺 摘自:本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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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8日,由周霞律师代理的四宗辞职设计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成功。

     2007年7月2日,王某、黄某、张某和方某与某专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具体期限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合同中约定四人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员,该公司为四位员工解决了北京户口。

     试用期间,王某、黄某的每月工资标准仅为每月7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700元,2008年3月,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王某、黄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税前2500元。

     试用期间,张某、方某每月工资标准仅为每月7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200元,2008年3月,本科毕业的张某、方某调整为每月税前2200元。

     该公司在2007年10月起,每月以培训费的名义扣减四人一百元工资,同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周一下班后一个半小时为公司培训时间。另,公司在四人转正后即2007年10月方才可以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4月30日,四人委托我所周霞律师为其进行辞职设计。经过多次会见委托人,详细研究分析案情、证据后,周律师拟制了一个具体缜密的解决方案,建议委托人以公司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5月4月,周律师代理四人向单位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08年5月5日单位收到。2008年5月7日,周律师代理四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出具离职证明,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2008年5月20日,单位以四人旷工达十五天为由,通过公证向四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反诉要求四人按照双方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金10万。

    2008年6月18日,经过紧张而激烈的庭审调查与辩论后,我方主张员工是以单位违法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应当为四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而单位律师主张是因四人旷工,而被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我方邮寄的邮件是空的,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庭审结束后,进入调解阶段,周霞律师认为,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原则,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被迫辞职,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本案最终以当庭调解结案(京海劳仲字[2008]第2853号、2854号、2855号、2856号调解书),四人得以顺利辞职。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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