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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霞律师代理加班费、年终奖案又成功调解
2008/7/1 9:56:11作者:李静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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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25日,由周霞律师代理的王某诉某外商独资有限公司加班费和年终奖金一案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成功。

  2000年3月28日,王某入职某外商独资(中国)有限公司,约定工作岗位为商务秘书,八年来,王某与该公司续订合同三次,期间工作岗位分别变动为董事会助理、市场部主管和北区通路行销主管,工资每年都会变动,2007年4月双方约定王某的税前工资为每月8089元。2007年12月26日,王某与该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至2007年12月31日。王某于2004年11月起任该公司北区通路行销主管,负责北方区域的促销活动等工作,公司产品为冰淇淋,门店促销员的促销活动几乎都安排在周末及年节人流高峰的日期,王某根据公司要求经常在周末、年节检查促销员在门店的活动执行情况、特别是2006、2007两年,各渠道(包括卖场、公园和批发等)的促销活动从2006年的12月开始到2007年10月几乎没有间断过。

  直到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王某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但公司没有支付王某该年度的年终奖金。

  2008年4月3日,王某委托周霞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6月25日,北京市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针对加班费请求,周律师主张说,王某在2006年被公司定为1C级员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1C级职工不具有加班申请资格,而实际工作过程中,王某存在频繁且长时间的加班,公司的此项规定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应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王某的加班工资;针对年终奖金,周律师认为,公司年终奖金的发放虽然在下年4月左右,但是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支付的,王某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且公司并没有对王某做出相关不合格的评价,所以公司应支付王某2007年度的年终奖金。

  在仲裁委主持下,经过周律师与单位委托代理人长时间细致的沟通后,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京开劳仲字[2008]第031号),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2万余元。

本文关键词:加班费,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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