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卫生院看门急诊可报销70%社区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未分离前门诊报销仍为50%
2008/8/28 10:31:18作者:转载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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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范围。
今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至70%,比在普通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高出20%。市劳动保障局在此次通知中明确,执行上述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也在执行之列。这意味着在职职工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可达70%。
通知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对于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前,不执行上述报销优惠政策,即在职职工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报销比例只能为50%。但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则需及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即可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
本市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范围。
今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至70%,比在普通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高出20%。市劳动保障局在此次通知中明确,执行上述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也在执行之列。这意味着在职职工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可达70%。
通知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对于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前,不执行上述报销优惠政策,即在职职工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报销比例只能为50%。但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则需及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即可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
本文关键词: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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