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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零赔付”是终点吗?
2008/9/2 10:14:01作者:孟晓蕊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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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前,本报曾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飞行员辞职现象进行了系列深度报道 (详见本报4月17日至4月24日一版),同时报道了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飞行员被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 “零赔付”解约的案件。8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同样作出了 “零赔付”的判决。

    新华航空公司飞行员郭岳炳于今年1月1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新华航空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郭岳炳遂以公司长期安排超时飞行任务、拖欠和克扣工资,不将军龄计算为工龄等理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华航空公司却提出反诉,向郭岳炳索赔违约金等损失费500余万元。今年4月,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 “零赔付”裁决郭岳炳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仍坚持500余万元高额索赔。

    因此,有舆论称郭岳炳成为首例经法院判决辞职 “零赔付”的飞行员,这起案件再度成为近来 “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现象中引人注目的焦点事件。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本案中的相关人士。

“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从严格意义上说,郭岳炳并不是第一个被判“零赔付”的飞行员。今年1月和4月,先后有几起国航飞行员辞职纠纷在仲裁或一审阶段得到相似裁决。但郭岳炳的代理律师、曾代理过多起飞行员辞职案件的张起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那几位飞行员情况特殊,只有这个判决才是众多飞行员辞职判决中“最符合法律精神的”。

    张起淮所说的“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顺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就本案而言,郭岳炳就解除劳动关系已提前30天告知了新华航空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张起淮认为,这一判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选择岗位的自由,将有助于规范航空公司索赔请求中违约金、培训费、管理费的适用,使飞行员不再因为巨额索赔而陷入“卖身契”的枷锁之中。

“我们一定会继续上诉!”

    无论怎样, “零赔付”的判决对许多承受着巨额索赔压力的飞行员来说,也许已经是一个最好的结局。但郭岳炳和张起淮却表示: “我们一定会继续上诉!”目前,起诉书已经起草完毕。

    对于再次上诉的理由,张起淮表示,郭岳炳曾是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员,军龄理应计算为工龄,但这个请求在判决中没有得到支持;此外,航空公司因超时飞行和不按规定安排疗养而应该承担违法、违约责任,对于郭岳炳的这个要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彭光华对记者表示,郭岳炳继续上诉的两个理由均可成立,军龄是否应算作工龄,超出了 《劳动法》第47条赋予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权的范围,在没有强制规定的场合,法院应当依据劳动法理和劳动政策综合考量;至于超时飞行问题和没按规定安排疗养问题,举证责任应在航空公司。但是,从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来看,这两个问题的最终判决仍存在难点。

规范飞行员流动还需立法跟进

    的确,依据 《劳动合同法》作出“零赔付”的判决,无论对于郭岳炳个人来说,还是对于类似纠纷的圆满解决来说,都并不意味着终点。对于妥善处理飞行员流动问题而言,还有很多地方需要研究和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飞行员辞职、跳槽事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从实质上说,这是由非国有经济主体与国有经济主体之间激烈地争夺稀缺资源而导致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飞行员流动问题,应该用更加细化的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业,出台针对民航业和飞行员的特别法。

    王全兴表示,未来的立法应在解决航空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冲突的落脚点上,制定融特别劳动法与特别竞争法于一体的 《飞行员条例》,就飞行员的培养、资格管理、劳动合同、流动、工时和休息、劳动报酬、安全健康、社会保险等作出规定。在立法的综合考量中,以竞争法机制为主、劳动法机制为辅,保障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地位;在规制飞行员流动方面,应当鼓励开发型人力资源竞争,限制争夺型人力资源竞争。
本文关键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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