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机宿舍等活发病 应“视同工伤”
2008/9/10 7:28:21作者:转载 摘自:法制晚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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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舍等活干时,司机陈先生突发疾病死亡。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维持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认陈先生应“视同工伤”。
陈先生是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位于北京的生产经营地的一名司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公司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7年3月12日下午,陈先生在公司宿舍待命期间,拿茶杯到院内接水时突发疾病倒在地上。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9月3日,陈先生的父亲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审核了陈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又向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了调查。在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认定陈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对此结果,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告上法院。该公司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陈先生的任务是去工地送菜,即上午10点前把当天的菜送往工地,无需待命;陈先生在公司生活区非工作时间拿茶杯接水喝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该公司还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河南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归朝阳区管。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注册地虽然不在北京市,但其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陈先生在朝阳区突发疾病,故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有管辖权。
依据陈先生同事的证言,可证实陈先生作为司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故陈先生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宿舍等活干时,司机陈先生突发疾病死亡。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维持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认陈先生应“视同工伤”。
陈先生是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位于北京的生产经营地的一名司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公司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7年3月12日下午,陈先生在公司宿舍待命期间,拿茶杯到院内接水时突发疾病倒在地上。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9月3日,陈先生的父亲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审核了陈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又向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了调查。在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认定陈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对此结果,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告上法院。该公司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陈先生的任务是去工地送菜,即上午10点前把当天的菜送往工地,无需待命;陈先生在公司生活区非工作时间拿茶杯接水喝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该公司还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河南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归朝阳区管。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注册地虽然不在北京市,但其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陈先生在朝阳区突发疾病,故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有管辖权。
依据陈先生同事的证言,可证实陈先生作为司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故陈先生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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