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霞律师代理辞职设计案终审胜诉
2008/10/8 14:17:01作者:强禺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北京劳动法律网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周霞律师代理一辞职设计案,历经仲裁、一审和终审,最终胜诉。
2006年5月30日,张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聘任张某在研发部担任工程师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公司支付张某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为张某办妥进京落户。张某如服务期未满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公司也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该公司自2006年8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2007年9月,李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400元。
2007年10月12日,张某以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7年10月31日,张某就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提起劳动仲裁,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作出的海劳仲字(2008)第180号裁决书中认定:公司未足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10月13日解除。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该公司又以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公司的申请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旧上述规定,张某有权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又由于张某行使的是合法解除权,单位要求张某赔偿擅自离职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为张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邮件跟踪查询的结果,张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于2007年10月13日妥投。并由公司住所地的大厦签收。公司提出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意见不予采信。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擅自离职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历时数月,横跨两年度的辞职设计案,最终以胜利而告终。
2006年5月30日,张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聘任张某在研发部担任工程师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公司支付张某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为张某办妥进京落户。张某如服务期未满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公司也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该公司自2006年8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2007年9月,李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400元。
2007年10月12日,张某以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7年10月31日,张某就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提起劳动仲裁,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作出的海劳仲字(2008)第180号裁决书中认定:公司未足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10月13日解除。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该公司又以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公司的申请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旧上述规定,张某有权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又由于张某行使的是合法解除权,单位要求张某赔偿擅自离职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为张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邮件跟踪查询的结果,张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于2007年10月13日妥投。并由公司住所地的大厦签收。公司提出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意见不予采信。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擅自离职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历时数月,横跨两年度的辞职设计案,最终以胜利而告终。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终审胜诉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9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9次
→ 读者评论意见:
→ 请发表您的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