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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新闻单位声称不能上夜班
2010/1/11 11:19:18作者:赵新政 摘自:劳动午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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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新闻单位声称不能上夜班
未被录用向招聘单位索赔被驳

    去年8月,某报在多家媒体刊登招聘记者、编辑启事。在800多名应聘者中张女士顺利通过初选、笔试等关口,进入最后一轮面试。在面试中,考官出了一道“如果被录用,能否上夜班?”的考题,张女士见此题马上声明自己不能上夜班。待招聘结果公布,张女士发现自己未被录用,即以该报社未事先告知需上夜班、侵犯其选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因应聘而支付的交通费、复印费、电话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400元。近日,法院以张女士索赔无据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
招聘未说上夜班
涉嫌侵犯选择权

    原告张女士诉称,她有十多年媒体工作经历,从来没上过夜班。而被告某报社的招聘启事只说明招聘职位是记者和编辑,没有说明要上夜班。在该报社组织的前期考试中,应聘者也未被告知要上夜班,直到最后一轮面试,才讲明需要上夜班。
    张女士说,上夜班、尤其是长期上夜班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言自明,如果因突发事件让她偶而上一次夜班可以,长期则不行。张女士在考场上申明自己不能上夜班的理由,事后又找该报社负责人核实上夜班的情况,她得到的回答是需要长期上夜班。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依据该规定,张女士认为该报社未尽告知应聘人需要上夜班的义务,侵犯了她是否参加此次应聘的选择权。
    张女士说她所在的广告传媒公司已将她辞退。辞退理由是:自2009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张女士在本公司从事宣传工作,在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内,累计请事假5天,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不适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该广告传媒公司为此还出具证明:张女士日平均工资为200元。
    张女士说,她请假是为了参加应聘。如果该报社事先声明需上夜班,她根本不会参加应聘,更不会因此而额外支付一笔交通费、复印材料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失去工作。由于该报社此举剥夺了她参加此次应聘的选择权,且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该报社对她进行赔偿。


被告
上夜班是一考题 录用条件更广泛

    据了解,被告某报社是一家机关报,此次招聘从拟定选拔程序、到考核题目设计,全部委托北京市“双高人才”招聘中心进行。张女士诉讼中指称的应聘者被录用后“是否能上夜班”问题,仅仅是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众多考核题目里的一道,不是应聘者是否被录用的条件。
    该报社负责人说,对该道题目的回答没有正确与否的划分,只有是否符合该报社要求的区别。作为一道考试题目,它是面对所有考生的,考生的回答要记入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好对考生能否被录用有利。当然,录用应聘者最终看的是总成绩,即综合成绩,录用原则是择优录取。从这一点来说,该道题目答得不好肯定对应聘者是否被录用有影响,但影响很有限,只要其它题目答得好,照样会被录用。
    而张女士认定自己就是被该道题目挡在了被录用的大门之外,对此,该报社予以否认。该报社负责人介绍,本报属日报,现有10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上白班的,有上夜班的,夜班截稿时间通常在凌晨2时。上白班与夜班的工作人员不是固定不变的,安排谁上夜班还要考虑其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分管事项等因素,报社没有规定谁必须上夜班且不能更改。这样的制度安排,同样适用于本次招聘的记者、编辑。
    该报社负责人说,记者、编辑的职业性质,决定其必然要啥时候有新闻啥时候报道,哪里有新闻就到哪里去,不能分白天和黑夜。作为一名记者、编辑,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做新闻工作。报社之所以没录用张女士,是其综合成绩没达到要求,而非“不能上夜班”一道题没答好而舍弃不用。再者,招聘与应聘是双向选择,谁也不强迫谁,张女士言称报社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并要求赔偿,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法院
原告一再增诉求 索赔无据应驳回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女士再增一诉讼请求:因其又找到一工作单位,当天又是请事假参加诉讼,所以需要被告某报社赔偿当天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电话费。这些费用加上此前发生的1000元误工费及5200元生活费等费用合计6400元,需要被告报社承担。张女士同时声明,如果本案本次开庭后还要开庭,她将继续增加诉讼请求,弥补其打官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被告报社则称,其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记者编辑,并非单独向张女士发出招聘启事,该招聘程序合法。本次招聘,报社未收取任何费用,张女士未被录用证明其未具备录用的条件。另外,应聘人员众多而招聘名额有限,张女士应当知晓不被录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她仍自愿参加应聘,由此发生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用属其自愿支出,要求报社承担于法无据。
    至于张女士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被告报社认为那是其违反原工作单位制度规定造成的,与报社无关。因此,报社不应该承担张女士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的责任,也不应该为她支付任何参加应聘所发生的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全天候关注新闻事件并适时予以报道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责,上夜班是记者、编辑不可避免的职业行为。被告报社面对的是各种时事新闻,工作时间自然要围绕新闻事件来安排,其要求记者、编辑上夜班符合工作需要、是合理合法的。张女士作为媒体应聘人员,应当了解新闻工作的上述特点,在被告报社招聘程序合法无误且未收取应聘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在纠纷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案中,张女士无证据证明被告报社存在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该报社有误导应聘者的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关键词:招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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