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教育部清退代课教师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2010/1/14 15:01:19作者:刘昊斌 摘自: 编辑:本站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新闻背景:(东方早报记者 吴玉蓉 发自北京)
连日来,有媒体报道称,为优化教师队伍,我国有代课教师的大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最后的清退。这意味着,代课教师将在我国成为历史。此事旋即引起社会各界对代课教师命运的高度关注。
对此,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昨天向早报记者回应称,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应该说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续梅表示,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
针对以上新闻,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刘昊斌主任做出以下分析:
分析一:代课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用工体制上,仍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为企业与员工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人事关系。公办学校一般属于国家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公办学校中,也是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国家分配的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另一种情形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短缺而临时或者长期聘用的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没有正式编制,正常收入远远低于正式教师,同时工作量又往往高于正式教师。这是一种历史形成了现象。有点类似于原来银行业改制时的银行代办员。
基于基本的法律分析,由于代课教师没有事业编制,但是长期稳定在一个学校提供劳动并且获取劳动报酬,受到学校的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分配,所以代课教师应当属于劳动者,应当受到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分析二:代课教师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代课教师可能的用工主体有教育局、乡政府、教育组、学校四方。
教育局统一管理整个区或县的教育工作,所有正式教师的档案关系皆存放于教育局。
乡政府统一管理整个乡镇的工作,包括了教育工作。有一些地方的代课教师的收入,来源于乡政府的办公费用预算。
教育组作为学校与乡政府之间的一个机构,对全乡或镇的学校具有管理权限。
学校是实际的用工单位。
在这四个主体中,代课教师到底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学校并非一个独立的机构,没有独立的用工权限。教育组亦不具有任免教师的权限。但是由于教育局与乡政府对教育这一块的管理权限,我个人了解不清楚,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代课教师是与教育局或者乡政府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这种推论成立的话,则代课教师的劳动关系,无疑是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的了。这会使事情的处理更为复杂化。
分析二:代课教师的现状
代课教师的现状基本是以下几种:
1、代课教师收入普便很低,即使在职期间,个人收入也是很低的。如果失业,会使他们雪上加霜。
2、代课时间长的代课教师,代课费已经成了他们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3、代课教师中,不乏一些优秀教师。但是客观来讲,也存在一些业务能力较低,知识陈旧的情况。我想这也就教育部门清退代课教师的主要原因。
4、多数代课教师与用工主体间是没有协议的。更多的代课教师,是由学校直接聘用的,根本没有经过教育局或者乡政府的同意。这一点在目前有的观点中,有人提出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甚至提出代课教师有权获得双倍工资。
5、多数没有社会保险
多数代课教师在职期间是没有社会保险的。
分析三:目前的清退措施
1、清退是教育部的决策,势在必行
总体上来说,清退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客观上来讲,如果后来进入的教师学历、经验能够保证的话,清退是符合时代潮流,是有益于下一代人成长的措施。
2、补偿普便偏低
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15年的600元,5-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
一些建议:
1、清退要考虑影响44万人的民生问题这个因素
清退作为一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在确定实施时,一定要考虑到所要影响到的这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重视并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避免大规模的群体性的诉讼发生。
2、代课教师不要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
作为政策的接受方,在这个时代的关卡上,不能一味地主张自己权利的最大化。目前劳动合同法所提到的双倍工资在实务中,是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排斥的。为了更好地和谐解决清退中的纠纷,我个人建议,代课教师可以放弃双倍工资的诉求。
3、应该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补偿
对代课的补偿,是不能过低的,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教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以及工龄的时间,确定代课教师应得的法定补偿。甚至在此基础上,适当加一到三个月的工资作为额外补偿。
4、应该重视代课教师的社保问题
如果代课教师在职期间没有社保,要在清退时进行一次性补缴。社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如果这些代课教师得不到退休保障,会给他们有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并且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5、要以协商的方式来操作
在清退的过程中,要注意尊重代课教师的情绪。毕竟他们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很多年,有很大的贡献,要做通思想工作,不能强迫施压。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在评论社会事件时,立足于和谐,立足于稳定大局,注重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哗众取宠,不激化矛盾。因为稳定才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佳局面。一旦此事件处理不妥,即使发生了大规模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对这些代课教师的利益,也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在现在的格局下,充分而不是最大化地保护代课教师的利益,才是真正符合代课教师的利益需求的。
连日来,有媒体报道称,为优化教师队伍,我国有代课教师的大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最后的清退。这意味着,代课教师将在我国成为历史。此事旋即引起社会各界对代课教师命运的高度关注。
对此,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昨天向早报记者回应称,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应该说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续梅表示,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
针对以上新闻,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刘昊斌主任做出以下分析:
分析一:代课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用工体制上,仍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为企业与员工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人事关系。公办学校一般属于国家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公办学校中,也是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国家分配的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另一种情形就是为了解决教师短缺而临时或者长期聘用的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没有正式编制,正常收入远远低于正式教师,同时工作量又往往高于正式教师。这是一种历史形成了现象。有点类似于原来银行业改制时的银行代办员。
基于基本的法律分析,由于代课教师没有事业编制,但是长期稳定在一个学校提供劳动并且获取劳动报酬,受到学校的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分配,所以代课教师应当属于劳动者,应当受到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分析二:代课教师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代课教师可能的用工主体有教育局、乡政府、教育组、学校四方。
教育局统一管理整个区或县的教育工作,所有正式教师的档案关系皆存放于教育局。
乡政府统一管理整个乡镇的工作,包括了教育工作。有一些地方的代课教师的收入,来源于乡政府的办公费用预算。
教育组作为学校与乡政府之间的一个机构,对全乡或镇的学校具有管理权限。
学校是实际的用工单位。
在这四个主体中,代课教师到底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学校并非一个独立的机构,没有独立的用工权限。教育组亦不具有任免教师的权限。但是由于教育局与乡政府对教育这一块的管理权限,我个人了解不清楚,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代课教师是与教育局或者乡政府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这种推论成立的话,则代课教师的劳动关系,无疑是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的了。这会使事情的处理更为复杂化。
分析二:代课教师的现状
代课教师的现状基本是以下几种:
1、代课教师收入普便很低,即使在职期间,个人收入也是很低的。如果失业,会使他们雪上加霜。
2、代课时间长的代课教师,代课费已经成了他们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3、代课教师中,不乏一些优秀教师。但是客观来讲,也存在一些业务能力较低,知识陈旧的情况。我想这也就教育部门清退代课教师的主要原因。
4、多数代课教师与用工主体间是没有协议的。更多的代课教师,是由学校直接聘用的,根本没有经过教育局或者乡政府的同意。这一点在目前有的观点中,有人提出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甚至提出代课教师有权获得双倍工资。
5、多数没有社会保险
多数代课教师在职期间是没有社会保险的。
分析三:目前的清退措施
1、清退是教育部的决策,势在必行
总体上来说,清退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客观上来讲,如果后来进入的教师学历、经验能够保证的话,清退是符合时代潮流,是有益于下一代人成长的措施。
2、补偿普便偏低
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15年的600元,5-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
一些建议:
1、清退要考虑影响44万人的民生问题这个因素
清退作为一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在确定实施时,一定要考虑到所要影响到的这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重视并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避免大规模的群体性的诉讼发生。
2、代课教师不要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
作为政策的接受方,在这个时代的关卡上,不能一味地主张自己权利的最大化。目前劳动合同法所提到的双倍工资在实务中,是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排斥的。为了更好地和谐解决清退中的纠纷,我个人建议,代课教师可以放弃双倍工资的诉求。
3、应该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补偿
对代课的补偿,是不能过低的,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教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以及工龄的时间,确定代课教师应得的法定补偿。甚至在此基础上,适当加一到三个月的工资作为额外补偿。
4、应该重视代课教师的社保问题
如果代课教师在职期间没有社保,要在清退时进行一次性补缴。社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如果这些代课教师得不到退休保障,会给他们有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并且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5、要以协商的方式来操作
在清退的过程中,要注意尊重代课教师的情绪。毕竟他们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很多年,有很大的贡献,要做通思想工作,不能强迫施压。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在评论社会事件时,立足于和谐,立足于稳定大局,注重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哗众取宠,不激化矛盾。因为稳定才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佳局面。一旦此事件处理不妥,即使发生了大规模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对这些代课教师的利益,也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在现在的格局下,充分而不是最大化地保护代课教师的利益,才是真正符合代课教师的利益需求的。
本文关键词:刘昊斌,代课教师,法律关系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429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429次
→ 读者评论意见: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方面对代课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纳入社会保障。我认为,教育部这样的表态没有多少实质意义。每个公民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因而说与不说似乎没有区别,更何况教育部既管不了社保,又管不了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究竟是多少?由谁来补偿?拿什么来补偿?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的印象是喊喊口号而已。 国家是不是在忽悠我们这群后娘养的,没人疼的人群呢???
- :您知道吗?现在的代课教师不但是不同工不同酬,而且只拿9个月的工资耶【寒暑假没工资】可怜呀!代课教师,代了十几年换来了是【清退】二字。什么叫清退?这些当官的太没良心,也太侮辱我们代课教师了,天呀!良知在哪儿呀
- 陈淑琴:您这位主人大人,具有中国古老的传统美德,较有人性话,
- 王:给代课教师应该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补偿,我建议应该有退休机制,有合理的退休工资,并解决代课教师的社保问题,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问题。
→ 请发表您的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