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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
2006/2/23 6:59:09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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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求职者大都经过一个试用阶段,但就是这个试用期被不少用人单位钻了空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须明确约定好试用期,如劳动合同期限 
在6个月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的就属于“欠保”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旦发现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本文关键词:试用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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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建伟:您好!请问:如果之前签定的合同那用工单位就可以占空子了吗?他可以借口让你做其他工作,算不算也在试用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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