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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制度能用来处理职工吗
2006/5/31 6:07:10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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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2年7月毕业后到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12日至4月16日,我因参加自学考试,需在家复习。向部门经理请示后,公司同意了我的请假请求。4月19日后,我继续到公司正常上班。但是,5月10日,我突然接到公司两份违纪处分通知书和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通知称,2001年4月12日至16日,我未到岗上班,仅口头请假,事后未办理补假手续,根据公司规定,我已经旷工四天,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公司所说的规章制度,我从来都没看过,公司也没有进行过宣传教育。请问:公司对我作出的处理合法吗?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进行宣传教育,就能够作为处理我的依据吗?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制定程序合法;三是内容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先不说您所在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但就公示义务来看,单位都没有依法旅行,因此,公司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对您作出旷工处理。 

  另外,公司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也侵了您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企业与您补签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文关键词:公司规章,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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