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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金山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一)
2006/8/11 8:50:48作者:刘昊斌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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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8、经济补偿与赔偿;
9、知识产权及其保密协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1、劳动争议处理;
12、其他

二、优点与缺点

1、也出现了保证条款

在金山劳动合同的序言,有鉴于条款,其中就有乙方(员工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的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是一种保证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在聘用员工时,不会聘用到与其它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以避免因聘用此类员工,导致与其它公司发生争议纠纷。

但是如同我们对新浪网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点评一样,单纯的这种简单的条款,并不能够真正达到保护作用,一旦发生此类争议的话,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公司。

但是由此也可以得知,此类条款,确实应当是每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具备的条款。

2、合同解除条款具有一定的特色

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外乎三种方式,其一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其二是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辞退,其三为即时辞退员工(也就是常说的过失性辞退)。由于第一种解除以及第二种解除,皆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三种却不需要支付,故很多公司皆想在第三种辞退员工的理由上大做文章,增加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而金山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就罗列了十一种理由,分别为: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种情形为法定情形,大约每一家的劳动合同皆有类似规定,不多说了);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同上)
(3) 乙方个人行为直接或间接对甲方信誉和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别的劳动合同中不常见的一种条款)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条款也是法定条款,不多说了)
(5)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 在甲方录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身份、学历等证件;
(8) 在甲方录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隐瞒体检项目以外的重大疾病;
(9) 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接受客户超过200元以上的商业贿赂;
(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义务(对薪酬的保密义务);
(11) 编写或者扩散有害代码。

以上11种情形,公司皆有权对员工进行单方即时性的辞退,也就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就可以对员工进行辞退,而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我们对这些条款进行适当的点评,看看这些条款本身有没有法律意义。

首先,第(1)、(2)、(4)、(6)种情形皆是法定情形,来源于《劳动法》二十五条。基本上每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皆会有类似规定。而且这种规定,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这种规定,公司仍然享有这种权利。

其次,第(3)、(5)、(9)、(11)这四种情形,实际其行为的性质,皆属于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事实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些。因此,我认为在这里,对这些情形作出规定,而且让这些条款与第(4)、(6)两款进行并列规定,本身在处理上,是欠妥的,而且势必会与以后在员工手册或者其它公司规章制度上对公司的违纪行为罗列或者重大损失行为界定上出现重复。

再次,第(7)、(8)两种情形是比较具有独创性的条款。实际上这两种行为,所违反是在合同缔约前,双方所负有的告知义务。在第(7)种情形,公司无异于可以据此解约,但是在第(8)种情形,即使合同中作出了这种约定,我们认为这种约定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本身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员工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关系。

最后,想谈一谈第(10)种情形。现在已经有很多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并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对于薪资情况,连员工与员工之间也要求不能进行沟通。这种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点肯定是无疑的,这种约定本身是一种违宪的规定,因为宪法赋予了每一名员工言论方面的自由,公司的这种规定,肯定是约束了一个正常公民的言论自由。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本身,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刘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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