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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致残被截肢 仅判赔4千元还要上诉
2006/9/14 6:12:14作者:转载 摘自:江淮晨报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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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意外导致严重伤残,还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样一起奇特的劳动争议案。

  1999年,蒙城县的杨云在该县一食品工业公司当上了一名临时工。2000年4月的一天,在一起意外事件中,杨云的右手被冲压塑料杯子的冲床压伤。因伤势严重,杨云做了截肢手术。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杨云被定为五级伤残。

  当下,杨云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仲裁决定,要求杨云所在公司承担她所有的医药费和伤残补助金。然而该食品公司认为杨云不是正式职工,并且不是工伤,向蒙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劳动仲裁并判杨云返还先期公司垫付的一切医疗费用。

  蒙城县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杨云与公司的雇佣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公司必须对其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据此法院判定食品公司除补偿杨云的伤残补助金4160元外,还必须每月补发杨云的伤残抚恤金200元。宣判后,食品公司不服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杨云因为不满意伤残补助金的赔偿额度也提起上诉。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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