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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知(一)
2004/8/22 4:05:00作者:刘昊斌 摘自:原创 编辑:刘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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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确定性:

并不是每一个在单位工作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所以,一个人在申诉之前一定要认清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的民事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胡小姐供职于一家私企。进公司已一年有余。但是公司并没有与胡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初,胡小姐怀了孕,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知胡小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胡小姐不服,想提起仲裁申诉,又担心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恐怕会不受法律保护。故来求助。

律师咨询意见:

胡小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固然,国家提倡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有利。但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权往往在单位(虽然也有一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不愿签,但毕竟为少数)。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予以保护。从实质上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也是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具有客观真实性。

律师提醒:

(1)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2) 证明的方式

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如有这些,请务必于争议发生之前,日常工作生活中,养成保存的习惯。

2、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张先生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单位没有给他继续上社保。张先生十分不解,经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请了仲裁。结果是仲裁、一审、二审皆败诉。此案受到了中央电视二台的报道。

律师点评:

不满十六岁、已经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这些人与单位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能享有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权利及享有社保的权利,但可以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综上,一个员工如果决定要去申诉,第一步就要把握好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确定好救济途径、举证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错,充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

本文关键词: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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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a:我单位有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度,未打卡人员需写明事由书,由领导签字,我有天未打卡,公司不给补填明事由书,算我旷工,想请教律师,这违法吗
  • 小高:我单位有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度,未打卡人员需写明事由书,由领导签字,我有天未打卡,写了事由书并签字了,可领导让我中午去家取卡,如不然,则算旷工,想请教律师,这违法吗
  • 小丽:我在单位现在这个岗位上已工作两年,此岗位一直是两个人,工作中一直很认真,未出现过任何差错,现单位打着改革的旗号要我们竞聘上岗,只留一个人,还设立了培训、考试、选拔等事项,请问,考试落在后面的一个如果被调到不好的岗位,或是被解除合同,这样做单位是否违法,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 小云:我在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半了,扣了我押金1200元,我目前已经办完离职,押金公司说三个月以后再给,并且是制度。但是过年我想回家,我保存了押金凭证及工资条。我可否申请一个月的经济补助和押金相应的25%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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