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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员工毁约跳槽赔偿八千并承担仲裁费
2006/9/21 11:51:05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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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在线讯 在合同期内擅离工作岗位,而对公司要求处理相关事宜的通知不予理会,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工杨俊(化名)赔偿公司培训费等共计8000元。

  据悉,2003年,杨俊尚在湖州技工学校就读,学校在2003年8月1日与我县某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选送02级部分学生进入德清某热电有限公司培训、实习与工作的协议书》,杨俊也与该公司签订了上述有关协议。协议签订后,该热电公司送杨俊和其他学生去各地培训,先后在湖州电力培训中心、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等公司接受系列培训,所需培训费均由热电公司支付。2005年7月杨俊从学校毕业后,该热电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05年7月2日至2008年7月2日。2006年,在合同期间,杨俊擅自离开热电公司,公司向杨俊发出通知要求他来公司处理相关事宜,但杨俊不予理会。最后,热电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杨俊赔偿相关培训的费用。 


  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某热电公司与杨俊解除劳动合同,杨俊赔偿某热电公司培训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杨俊立即归还养老保险手册、进网作业许可证。双方履行上述事项后,不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今后双方无任何瓜葛,本案仲裁费1200元,由杨俊承担。



 
本文关键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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