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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设计细化为两种产品类型
2006/12/21 10:06:48作者:刘昊斌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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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本站推广了辞职设计的成熟产品,最初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北京市应届毕业大学生,通过为这些人员进行辞职设计,达到能从现单位辞职跳槽,而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并且拿到自己的档案。随着该产品的成熟,我们又遇到了另一类型需要进行辞职设计的需求者,此类人员主要是在公司工作的高薪人员。由于公司如果辞退这些人员,需要向其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为了达到不向此类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公司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逼迫这些员工主动辞退。一般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员工自己主动申请辞职的话,是不能从公司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我们经过多个案件的尝试,逐渐摸索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细化,通过为员工进行辞退设计,使此类员工顺利离开单位,又能从企业获得经济补偿金。

2004年底,一孕期女职工孕期工资被单位无故克扣一半,由于该孕期女职工也不再想去单位工作,我们遂为其进行了辞职设计,并就员工辞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此经济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员工方败诉,我们不服,申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为马千里法官,判决结果为,由于公司是通过克扣工资的形式逼迫员工自己辞职,故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后公司不服,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为维持原判。

此案胜诉之后,在2005年中旬,我们又代理了同样的一个案件。此案件的员工是公司一会计,公司不想继续聘用她了,于是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到经济补偿时,发现此员工所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较高,遂停止协商,先是要求此员工交接工作,后又架空了此员工,并连续两个月停止发放了此员工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由我们对此员工进行辞职设计,以无故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且向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员工败诉,后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裁决员工败诉,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终审判决员工方胜诉了。

当上述案件进行到一审结束,二审还没有正式开庭时,我们又接受了一单同样类型的案件。该案件当事人被公司克扣了半个月的工资,想辞职并想得到经济补偿金,我们接受委托之前,向其解释了上述两个案件的结果(尤其第二个案件还没有出终审判决),此员工仍然坚持委托我们代理。我们接受代理之后,以克扣工资为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并且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案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特别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仍然裁决员工败诉,后不服进入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前几天由法院下属酒仙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单位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有以上胜诉判例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们是可以通过辞职设计这种方式,代理员工以法定的理由,对单位提出辞职,并且在辞职之后,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方式,已经经过了司法实践的印证,我们认为,基本上可以称为一种成熟的产品了。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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