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辞职案例分析
2007/1/9 19:15:27作者:刘昊斌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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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每年的年底,既是公司辞退员工的高潮期,作为一种相对的现象,这一时期也是员工辞职跳槽的高发期。我们今天就试着从员工的角度,通过具体案例的方式,分析一下辞职的方式以及相应的风险,为员工合法地结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一点法律意见。
正文:
案例一:保洁工的辞职
王小姐是陕西人,来北京不到一年的时间。在北京一家公司做保洁,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2006年底,王小姐在老家的父亲病危,需要王小姐回家照料,而且很明显在父亲去世之前,王小姐无法继续在北京工作。于是王小姐向公司如实反映了这一情况,并且提出了辞职的意向。公司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市场上可替代工种比较多,次日就同意了王小姐的辞职,并且号召公司员工向王小姐酌情捐了一些款项,表过了公司员工的一些心意。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中,公司还是比较人道的。象这样的公司,在现实中,确实还是有一些的。
在实践中,作为一名员工,如果在实际生活中,确实遇到了必须要辞职的事情,从和平友好解决事情的初衷出发,首选的辞职方式就是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解决辞职问题,我们认为有以下好处:
1、 避免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2、 时间快,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当事双方的时间成本都比较低。
但是同时也会有相应的风险,具体表现在:
1、 如果双方之间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协商时,作为员工方,就要尽量小心;
2、 协商不成功的话,会给后期自己的辞职带来一定的难度。
案例二:公司秘书的辞职
李小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秘书,其业务能力熟练,与公司各业务部门经理的关系融洽,做事干练,具有很强的临场应变能力。公司给她的待遇也十分优厚。但是由于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太长,李小姐觉得自己已经没有了太大的上升空间,而且也缺乏了工作的热情。因此,十分想换一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她就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公司对她的离开十分惋惜,并诚意挽留。但李小姐去意已定。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姐与公司都有疑问,三十日后,公司如果仍然不同意李小姐辞职的话,李小姐的辞职生效吗?
律师分析:
1、 李小姐的辞职是一种预告辞职的权利,其依据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李小姐的这种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了,辞职在三十日之后就生效了。
那么回到案例中来,在李小姐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李小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就解除了,李小姐就可以自由地去找工作了。
作为一个律师的建议,员工在递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时,最好还是要求公司的收件人签一个回执给自己,这样的话,自己手中能够有一个凭证来证明提交了辞职报告。
案例三:应届毕业大学生的辞职
赵先生是2005年毕业的硕士生,公司是中关村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跟他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五万元的违约金,并给赵先生办理了北京市户口,但是工资约定得比较低,只有二千元一个月,而且没有给赵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二千元一个月,作为刚刚毕业的新工作的员工,很难满足生活的需要。不久,赵先生有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可以获得月薪五千元的报酬,于是赵先生想辞职跳槽,但是公司提出来,要收五万元的违约金才能放人。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怎么办?
律师分析: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社会的毕业生,缺乏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是现在普便的一种现象,所以有时候会很轻率地签下存在违约金的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有时候会给毕业生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他们本身是缺乏这种承受能力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对面临这种局面的应届毕业生,提出下面的具体建议:
1、 如果你还没有签订这种合同,就请你注意一下所以签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违约条款,如果有,就这些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向单位提出你的意见,尽量协商能够不签这种条款或者将违约金界定在比较实际的基础上;
2、 如果你已经签了这种劳动合同,而且现在的局面跟赵先生的一样,我们建议你在辞职之前,先了解一下辞职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聘请专业律师,给自己做一下辞职设计。本案中赵先生是可以依据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单位提出辞职,当天辞职,交接好工作之后,就可以离开单位了。也就是说,这种辞职是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而且不需要单位同意为前提的。
3、这种辞职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内容:(注:适用于北京地域范围)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这种辞职如果生效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支付一分钱的违约金的。
案例四:被迫辞职
钱先生是北京某公司业务部门的项目经理,月薪六千元,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六年。由于领导的更换,新的领导对原领导的工作班子有意见,于是陆续通过一些措施逼迫老员工自己主动辞职了。对此副总,公司挑剔说此员工在职表现不好,在公司中层干部会议上,宣布扣发此员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而且在全公司进行公告此结果,以示警戒。此员工十分不服,认为这种方式属于公司逼迫自己离职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不外乎是逼自己辞职,以避免向本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面临这种情况,钱某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分析:
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情况。
单位如果正常辞退员工的话,是需要按员工在职的年限,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确实有一些单位为了不向员工支付这些费用,采取一些对员工进行侮辱、扣发员工的工资、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员工的工资等多种手段逼迫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情节是比较恶劣的。对于面对这些情况的员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面对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辞职了,但是在辞职之前,做一下辞职设计;
2、 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理由,提出辞职,并保全相应的证据,进而向单位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3、 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 符合以上五种情形的辞职,单位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员工辞职,不外乎以上四种情形。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在辞职之前,我们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地想一想,到底哪一种方式适合自己,选择合适的理由,离开单位。尽量做到能够不与单位发生争议,这样才能做到和谐。如果实在做不到友好地离开,就尽量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离开吧。
本文关键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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