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莫忘细算成本账
2007/9/13 10:35:40作者:李 劼 摘自:人民法院网 编辑: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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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是件好事。但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应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重,诉讼成本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既包括为诉讼花费的时间、精力,也包括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果诉请不当,可能会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打官司不要只顾着出口气,诉讼成本也得好好算一算。
小腿受伤索要美容费 狮子大开口得不偿失
气出了,亏也吃大了,张小姐拿着判决书真是有些哭笑不得。
年轻的张小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可几天后她一早去上班,公司人员却不让她进门,并口口声声说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原来张小姐因刚接手工作,业务不熟,出了点差错,老板决定不再聘用她。
但张小姐对此不服,她大声质问:“明明已经到你们这里上班了,怎么劳动关系说没就没了!”
“你走吧,没有劳动关系就是没有劳动关系,合同已经解除了!”公司人员没好气地回答道。
“没那么容易!你们太欺负人了!”张小姐盛怒之下试图用脚顶开玻璃门强行进入。正当双方你推我挡之时,玻璃门承受不了两面的压力突然破碎飞溅,张小姐躲闪不及,右小腿被碎屑划出了好几道伤口。
张小姐连忙撤出“战斗”,赶到医院挂了急诊,医生给她缝了三针。受了皮肉之苦的张小姐越想越气,在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小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美容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高达4万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张小姐受伤完全是因为她自己推撞玻璃门造成的,而且她的伤势很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不同意张小姐的赔偿要求。张小姐却坚持认为,如果不是公司的蛮横无理,她的腿就不会受伤,公司必须全额支付她的各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强行推门的张小姐还是不让她进门的工作人员,在这起事件中都有过错,过错责任应由双方各半负担。鉴于张小姐提出的美容性治疗、购买护肤品的费用等,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治疗费用,故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张小姐受伤并不严重,因此她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小姐合理医药费和交通费的一半,共计人民币195.50元。该案的案件受理费有2000多元,判决被告公司承担50元,其余部分由张小姐自己承担。
张小姐要回了195.50元,却得自己掏腰包付出近2000元的诉讼费,想到当初自己狮子大开口,如今法院判决她承担的诉讼费远远超过了实际支持她的赔偿数额,张小姐连连摇头,这口气出得成本太高了。
维权提醒:打官司细算成本账
诉讼费 标的大受理费也高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开庭调查、质证及最后裁决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预缴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受理费,诉讼标的越大,案件受理费也越高,通常由最终败诉方承担。但即使被告是败诉方,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提得过高,而法院判决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超出部分可能就需要原告自行承担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有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支持,就变更诉讼请求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即减少诉讼请求应在开庭前或者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一旦调查终结再提,诉讼费就不能减少了。
律师费 风险代理诉讼费自担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给当事人许多有益的帮助,但律师费也是诉讼过程中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实践中,律师费数额一般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律师费有时候和诉讼费之间还有着微妙的关系。比如有些案件律师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败诉不收律师费,一旦胜诉则按照标的的一定百分比分成。
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败诉不用付律师费似乎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好办法,但是风险代理中,诉讼费这部分成本仍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就整个案子来说,律师承担着败诉就拿不到律师费,但就诉讼费部分,当事人仍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有些律师在“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将诉讼标的提得很高,一旦胜诉分成也就多。即使在不是“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一般也会根据标的大小确定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要求何种形式的赔偿都要有依据,因此当事人在确定诉讼标的时,要了解自己的依据何在,不能信口开河,或者为了出一口气而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
另外,律师费通常也不包括律师的差旅费、材料费、市内交通费等,这部分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负担的。
其它费用 杂项较多不可忽视
诉讼前申请保全措施,诉讼中要求鉴定、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当事人需要斟酌的成本。
提示:要求精神赔偿勿盲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在打官司时提出了高额“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界定的。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合同纠纷,即法律上的违约之诉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定要适当,不能漫天要价。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几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最高为5万元,但当事人最初提出的这项请求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远远超出后来获支持的数额。
小腿受伤索要美容费 狮子大开口得不偿失
气出了,亏也吃大了,张小姐拿着判决书真是有些哭笑不得。
年轻的张小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可几天后她一早去上班,公司人员却不让她进门,并口口声声说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原来张小姐因刚接手工作,业务不熟,出了点差错,老板决定不再聘用她。
但张小姐对此不服,她大声质问:“明明已经到你们这里上班了,怎么劳动关系说没就没了!”
“你走吧,没有劳动关系就是没有劳动关系,合同已经解除了!”公司人员没好气地回答道。
“没那么容易!你们太欺负人了!”张小姐盛怒之下试图用脚顶开玻璃门强行进入。正当双方你推我挡之时,玻璃门承受不了两面的压力突然破碎飞溅,张小姐躲闪不及,右小腿被碎屑划出了好几道伤口。
张小姐连忙撤出“战斗”,赶到医院挂了急诊,医生给她缝了三针。受了皮肉之苦的张小姐越想越气,在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小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美容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高达4万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张小姐受伤完全是因为她自己推撞玻璃门造成的,而且她的伤势很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不同意张小姐的赔偿要求。张小姐却坚持认为,如果不是公司的蛮横无理,她的腿就不会受伤,公司必须全额支付她的各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强行推门的张小姐还是不让她进门的工作人员,在这起事件中都有过错,过错责任应由双方各半负担。鉴于张小姐提出的美容性治疗、购买护肤品的费用等,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治疗费用,故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张小姐受伤并不严重,因此她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小姐合理医药费和交通费的一半,共计人民币195.50元。该案的案件受理费有2000多元,判决被告公司承担50元,其余部分由张小姐自己承担。
张小姐要回了195.50元,却得自己掏腰包付出近2000元的诉讼费,想到当初自己狮子大开口,如今法院判决她承担的诉讼费远远超过了实际支持她的赔偿数额,张小姐连连摇头,这口气出得成本太高了。
维权提醒:打官司细算成本账
诉讼费 标的大受理费也高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开庭调查、质证及最后裁决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预缴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受理费,诉讼标的越大,案件受理费也越高,通常由最终败诉方承担。但即使被告是败诉方,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提得过高,而法院判决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超出部分可能就需要原告自行承担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有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支持,就变更诉讼请求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即减少诉讼请求应在开庭前或者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一旦调查终结再提,诉讼费就不能减少了。
律师费 风险代理诉讼费自担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给当事人许多有益的帮助,但律师费也是诉讼过程中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实践中,律师费数额一般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律师费有时候和诉讼费之间还有着微妙的关系。比如有些案件律师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败诉不收律师费,一旦胜诉则按照标的的一定百分比分成。
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败诉不用付律师费似乎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好办法,但是风险代理中,诉讼费这部分成本仍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就整个案子来说,律师承担着败诉就拿不到律师费,但就诉讼费部分,当事人仍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有些律师在“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将诉讼标的提得很高,一旦胜诉分成也就多。即使在不是“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一般也会根据标的大小确定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要求何种形式的赔偿都要有依据,因此当事人在确定诉讼标的时,要了解自己的依据何在,不能信口开河,或者为了出一口气而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
另外,律师费通常也不包括律师的差旅费、材料费、市内交通费等,这部分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负担的。
其它费用 杂项较多不可忽视
诉讼前申请保全措施,诉讼中要求鉴定、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当事人需要斟酌的成本。
提示:要求精神赔偿勿盲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在打官司时提出了高额“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界定的。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合同纠纷,即法律上的违约之诉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定要适当,不能漫天要价。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几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最高为5万元,但当事人最初提出的这项请求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远远超出后来获支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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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李:那官司还怎么打啊,不论赢不赢都可能会得不偿失啊。
- 说公正:法律咨询费太贵!应该视收入分档次收费,如果这样下去会有很多收入低的人们被拒之门外。法律的公正性就会黯然失色了,有多少有钱人会因为劳动保障问题去打官司去哪?!更加助长了那些有权有势拿着共产党的钱去打官司,反正钱不是它们家的‘这也是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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