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委托辞职设计,获赔十四万余元
2007/9/19 14:18:49作者:张荷 摘自:本站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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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在劳动仲裁阶段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劳动者获赔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004年5月8日,李某与某中外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在线调查部门经理,合同期限自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后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在该公司给李某的聘用意向书中承诺工资不低于6000元,但该通知中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一直以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李某的社保缴费基数。公司为偷税、逃税,李某工资发放方式为5000元存入工资卡,另2000元需提供发票以部门借款的方式现金发放。
2006年初李某怀孕,公司多次要对李某进行调岗降薪,均因遭李某拒绝,为胎儿的健康,李某怀孕的大部分时间请病假,公司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向李某支付工资。因晚婚、晚育和难产,李某休产假135天即2006年10月24日至2007年3月7日止。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直到2007年3月5日、7日方才向李某支付了部分产假工资12303元。
李某休完产假后,公司再一次要对李某进行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8日至2007年5月7日,李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休病假。在此期间,李某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工资的差额部分19197元,但公司拒不支付。2007年4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1919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99.25元。公司在李某申诉后,仍未向李某支付该部分工资。2007年5月8日,李某在病假期满后,通过公司的内网和电话向公司请事假,但未向公司提供书面的假条,公司也未批准。
2007年5月23日,李某决定委托周霞律师代理其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因李某的事假未经批准,公司可以李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李某。经周霞律师分析案情后,决定立即给李某进行辞职设计。2007年5月24日,李某以公司拖欠产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7000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为李某补缴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07年5月25日送达了公司。
2007年5月25日,向仲裁委申请增加申诉请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2007年7月初,本案开庭审理。公司当庭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返还以部门借款方式发放的部分工资及部分病假工资等二万余元。鉴于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返还以部门借款方式发放的工资,周霞律师又当庭增加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李某的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除产假期间)未支付的另2000元工资63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750,共计78750元。
200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5月25日解除,裁令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十四万余元。本案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因公司拖欠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获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第一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劳动者因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在劳动仲裁阶段,北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不支持该请求。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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