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惊闻辞职判赔238万元
2007/9/20 12:29:07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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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导:
“重庆市最大辞职赔偿案”的主角陈宗渝,以前是长安集团的一名喷漆工,通过公司出资完成了博士学业,后来又取得了清华大学博士后学位。2001年6月,陈宗渝取得博士学位回到长安集团,在职期间曾担任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长安汽车研究院CAE(电脑辅助产品分析)工程所副所长。2005年7月,陈宗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2005年10月,长安集团公司到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陈向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出国等费用,合计309万余元。2005年4月,重庆市劳动仲裁委仲裁陈宗渝赔偿长安238万余元。陈不服,起诉到江北区法院。根据长安集团内部的《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和陈宗渝与长安公司的协议及相关法律,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宗渝给付公司委托培养博士的基本赔偿费160万元,出国基本赔偿费60万元,博士培训费、攻读博士期间工资、奖金、补贴赔偿费用,以及出国费用等,一共238万余元。
现陈宗渝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
无论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怎样,对于个人因为一个辞职行为,而需要付出238万元的代价,这一种社会现象,不能不让人深思。
仔细阅读这个报导,个人有以下感想:
1、 作为员工,不可以轻易做出辞职的行为;
分析陈宗渝的辞职初衷,是因为要应邀参加美国的一个研究项目,单位不同意其去,于是发生争议,陈一气之下,遂提出辞职。之后的局面,就已经非陈可以掌控的了。对于这样一种行为,个人觉得有点意气用事。陈本人陈述,说是觉得去美国的机会难得,所以十分珍惜这次机会,想来也从来没有想到,这次机会相较于238万的赔偿来说,实在是小巫见大巫了。
之后陈表述,现在愿意同公司调解,并且愿意回公司上班,同时陈述238万元,自己一辈子也还不起。由这些表述可以看出,陈在辞职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辞职的后果。如果最初陈预见到了这样一年后果的话,想来肯定不会那么轻易表态要辞职。也不难得知,陈对最初自己的辞职行为,也是颇有悔意的。
由本案不难看出,辞职实在应当慎重而为。首先辞职应当是在必须的前提下才有做的必要,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其次,辞职之前,一定要预先评估辞职的后果,要衡量辞职有没有利益有没有价值,同时对相应的后果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2、如果要辞职,一定要设计
在一定要辞职必须要辞职的前提下,着手进行辞职之前,最好进行一下设计。辞职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有法律风险,同时也存在法律技巧。对于本案来说,陈是本于事实意气用事而辞职的。换一种方式,陈的处境可能会有彻底的改观。
作为辞职设计的创造人,本人建议,每一个将要辞职的员工,都要预见到,公司作为一个资本组织机构,是没有温情的,从本案中更能深刻体会到,岂止是没有温情而已。所以辞职之前,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措施。企业在人事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的情节,有一些情节,比如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存在有拖欠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所有这些,皆可以加以利用,作为辞职的理由。有了这些理由,大可以理直气壮地与企业88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可惜的是,本案的陈先生,完全没有这种意识,结果使自己遭受了天价索赔。
本文关键词:辞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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