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设计案件,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2007/9/26 15:20:16作者:张荷 摘自:本站 编辑: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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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站刘昊斌、周霞律师代理的两单辞职设计案件在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全部胜诉,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接受委托前,在审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两单案件都涉及到用工主体的确定问题。
案件中,员工先是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受A公司指定,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A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由B公司代为办理。我们认为,在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此两案中,员工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向A公司行使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
我们的这一办案思路在劳动仲裁中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经仲裁裁决认定,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同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并裁令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该公司其他员工自己亲办的案件,因为没有确定好用工主体,目前皆没有得到胜诉裁决。
接受委托前,在审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两单案件都涉及到用工主体的确定问题。
案件中,员工先是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受A公司指定,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A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由B公司代为办理。我们认为,在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此两案中,员工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向A公司行使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
我们的这一办案思路在劳动仲裁中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经仲裁裁决认定,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同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并裁令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该公司其他员工自己亲办的案件,因为没有确定好用工主体,目前皆没有得到胜诉裁决。
本文关键词: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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