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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辞职设计的风险
2007/10/26 15:42:37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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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慎,会带来很多不利后果。现依据本站长期代理辞职设计案件的经验,举实例一一说明之。

一、 以参加考研为由辞职,交违约金没商量

某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学生,毕业之后,进入一家公司任网站编辑,月工资二千五百元。后来此员工有意跳槽,遂以要参加考试为名,向公司递交的辞职信。结果公司要求该员工依据合同约定向公司缴纳违约金五万元。

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员工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这种辞职权利是受到保护的。该案例中,此员工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以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这种解除权,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而行使的,则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此员工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对于北京地域内的违约金作出了上限约定,是不允许超过员工的年薪的。此员工月收入二千五百元,则年薪为三万元。违约金五万元超过三万元的部分是无效的,即此员工只需要向单位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就行了。

在本案的仲裁中,此员工得知,单位如果存在加班不付加班费的情况,则员工可以据此辞职,且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之后,悔之莫及。

二、 以生病为由辞职,交培训费没商量

王小姐就职于一家培训公司,在职工作期间,由于单位工作强度太大,致使生病。入职之初,单位为其提供了一次出国培训机会,当时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为十二万元。在生病的情况之下,王小姐对此工作失去信心,遂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王小姐决心已下,公司劝告无效,遂要求王小姐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十二万元,王小姐吃惊不已,难道生病辞职也要支付培训费?

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多种理由,从性质上来划分,不外乎三种:其一为协商,其二为预告,其三为即时。除协商不受限制之外,其他两种辞职的权利,皆需要具体法定的事实或者程序才能够行使。本案中,王小姐身体生病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在此情况之下,王小姐属于一种违约行为,需要向单位支付培训费。

在咨询中,我们发现王小姐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单位没有依法给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王小姐的医药费无法报销,从而促使王小姐想辞职的。从设计的角度来说,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遗憾的是,王小姐在辞职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同时也没有有意识去咨询专业人士,所以使自己遭受了十二万元的损失。

三、 辞职方式不当,导致损失赔偿

李先生毕业之后,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后来李先生有了更好的就业机会之后,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虽然拒绝了李先生的辞职,但是李先生去意已决,故于递交申请一个月后离开工作岗位,到了另一家同样性质的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后,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要求李先生与其现工作单位承担违约以及赔偿责任。

分析:

在仲裁中,该公司不认可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过辞职。对于电子邮件,该公司说从来也没有收到过;对于辞职申请,该公司说从来也没有见到过。李先生手中拿不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向公司提出过辞职申请,从而致使自己败诉。

提示:

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就要有意识地注意保留一些证据。电子邮件由于其特殊性,在一般的情况下,对方如果不认可的话,仲裁庭以及法庭是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对于自己所交给单位的任何书面材料,最好的情况之下,能够要求单位相关人员出具一个收条,如果公司拒绝出具的话,则可以考虑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递交,以保留相应的证据。

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员工将很难胜诉。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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