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你需要设计吗?
2007/11/12 10:15:45作者:周霞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刘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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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形式,其一为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法律未对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加以限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二为劳动合同一方预告解除,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该权利进行了不同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具有法定的事实或理由,并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解除;其三为劳动合同一方即时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后立即解除。
随着就业高峰期的到来,一些刚刚毕业落户北京的外地大学生便开始计划跳槽,但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辞职也有很大的风险。
一、不当辞职的不利后果
1、辞职主体不当的不利后果。
应向谁提出辞职,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辞职的主体不对,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很多的劳动者在辞职前没有去考虑过这个问题。
案例一:
吴某研究生毕业前夕,与甲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甲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可为吴某解决北京户口。吴某毕业后即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也为吴某办理落户手续。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乙公司办公地址在一个地方,实际上就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吴某入职甲公司三个月后,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辞职前也一直就职于乙公司。
因个人发展原因,吴某在乙公司工作满一年时,提前30日向乙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30日后吴某离开了乙公司进入丙公司工作。后甲公司以吴某与丙公司为被诉人申诉至仲裁委,要求吴某与丙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某的用人单位应是甲公司,吴某辞职的主体有误,致使其与甲公司劳动合同未解除。吴某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与甲公司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又与乙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吴某应视为甲公司劳务派遣至乙公司。吴某如要辞职,应向其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而吴某却向乙公司辞职,致使辞职没有法律效力,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在此情况下,吴某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吴某和丙公司需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2005年11月24日,大四学生路某与某集团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该集团公司下设有四个子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2006年7月路某大学毕业,当月与该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为甲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中的甲方也为甲公司,各项社会保险也以甲公司名义为其缴纳,但劳动合同中甲方处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公章,路某未注意此细节,一直认为自己是甲公司的员工。
2007年9月,路某以拖欠工资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向甲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路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分析:
甲公司、乙公司虽同隶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但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为甲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但实际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盖的是乙公司的公章,与路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路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不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进入其申诉的主体也是错误的,其应当以乙公司为被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辞职的主体错误,非但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的用人单位主体究竟是谁?对这样的法律问题,在辞职前一定要向专业律师咨询,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2、辞职时机选择不当的不利后果。
辞职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吗?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还不够吗?
案例一:
贾某本科毕业后,与某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甲公司为贾某办理北京户口。入职三个月后,贾某发觉自己在甲公司没有发展前途,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公司劝告多次无效。半年后,贾某身份证遗失,遂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却告知贾某,其户口不在该处。贾某又到北京市人事局了解情况,被告知他的户口批文已下。最后找到甲公司方才得知,贾某辞职时,公司已取得了其户口落户的批文,但还未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实际落户手续,致使贾某成为了“黑户”。
律师分析:
贾某在辞职过程中,由于辞职的时机选择不当,致使自己成为了“黑户”,这样的后果让贾某很难以接受。在北京,每年的户口进京指标大概在1.5万个左右,能为大学生办理落户手续的用人单位并不多,而一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了户口问题,作为劳动者付出的代价便多是做3-5年的“廉价劳动力”。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大学生办理北京户口的过程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报相关的材料到北京人事局进行审批,人事局批文下来后,再由用人单位拿批文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期间历时几个月的时间。
由此可见,如果在户口落户北京尚未实际办理完毕前,冒然辞职,就很可能会成为“黑户”,面临没有户口的尴尬局面。
案例二:
2007年7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月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止,张某的每月工资为税前600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为50000元。试用期满后,甲公司未给张某办理转正手续,同时甲公司在招聘时承诺给张某的待遇并未实际兑现。2007年10月15日,张某向甲公司提出了辞职。后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50000元。张某则认为甲公司没有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法可以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便是张某是否还处于试用期内?甲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转正手续,是否就可以认定张某仍在试用期内?
张某与甲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间为2007年7月1日至10月1日止。在甲公司实际日常管理中,在试用期满后的确需要办理正式转正手续,但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在转正时还需要办理书面的转正手续,张某主张自己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故其不需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很难成立。
这又是一个辞职时机选择不当而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在什么时间辞职,是需要辞职者在提出辞职前需要慎重考虑的,如果自己无法分析和判断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向专业律师咨询,降低自己的辞职风险。
3、辞职原因不当的不利后果。
炒你鱿鱼没商量,辞职还要理由吗?
案例一:
某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学生,毕业之后,进入一家公司任网站编辑,月工资二千五百元。后来此员工有意跳槽,遂以要参加考试为名,向公司递交的辞职信。结果公司要求该员工依据合同约定向公司缴纳违约金五万元。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员工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这种辞职权利是受到保护的。该案例中,此员工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以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这种解除权,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而行使的,则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此员工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对于北京地域内的违约金作出了上限约定,是不允许超过员工的年薪的。此员工月收入二千五百元,则年薪为三万元。违约金五万元超过三万元的部分是无效的,即此员工只需要向单位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就行了。
在本案的仲裁中,此员工得知,单位如果存在加班不付加班费的情况,则员工可以据此辞职,且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之后,悔之莫及。
案例二:
王小姐就职于一家培训公司,入职之初,单位为其提供了一次出国培训机会,当时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为十二万元。后回国在职工作期间,由于单位工作强度太大,致使生病。在生病的情况之下,王小姐对此工作失去信心,遂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王小姐决心已下,公司劝告无效,遂要求王小姐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十二万元,王小姐吃惊不已,难道生病辞职也要支付培训费?
律师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多种理由,从性质上来划分,不外乎三种:其一为协商,其二为预告,其三为即时。除协商不受限制之外,其他两种辞职的权利,皆需要具体法定的事实或者程序才能够行使。本案中,王小姐身体生病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在此情况之下,王小姐属于一种违约行为,需要向单位支付培训费。
在咨询中,我们发现王小姐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单位没有依法给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王小姐的医药费无法报销,从而促使王小姐想辞职的。从设计的角度来说,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遗憾的是,王小姐在辞职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同时也没有有意识去咨询专业人士,所以使自己遭受了十二万元的损失。
4、辞职方式不当的不利后果。
案例一:
李先生毕业之后,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后来李先生有了更好的就业机会之后,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虽然拒绝了李先生的辞职,但是李先生去意已决,故于递交申请一个月后离开工作岗位,到了另一家同样性质的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后,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要求李先生与其现工作单位承担违约以及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在仲裁中,该公司不认可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过辞职。对于电子邮件,该公司说从来也没有收到过;对于辞职申请,该公司说从来也没有见到过。李先生手中拿不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向公司提出过辞职申请,从而致使自己败诉。
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就要有意识地注意保留一些证据。电子邮件由于其特殊性,在一般的情况下,对方如果不认可的话,仲裁庭以及法庭是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对于自己所交给单位的任何书面材料,最好的情况之下,能够要求单位相关人员出具一个收条,如果公司拒绝出具的话,则可以考虑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递交,以保留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员工将很难胜诉。
二、律师参与辞职过程的必要性。
辞职稍不慎,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利后果。该向谁辞职?在什么时间辞职?以什么理由辞职?以什么方式辞职?这些都是每一位打算辞职的人不能不去考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涉及《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涉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如何辞职及辞职后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更因为专业律师在此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使得律师参与辞职的过程,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辞职的风险。
三、北京劳动法律网“辞职设计”的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准备辞职跳槽的北京应届大学生或者受到恶意调岗调薪的员工。
服务目标:
1、顺利辞职;
2、不向单位交纳违约金;
3、拿到自己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单;
4、受到恶意调岗调薪的员工拿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北京劳动法律网“辞职设计”的成功经验。
此项服务从2003年底开始,时至今日,已经受到了三年多、数百个案件的考验,已经是我们网站一个十分成熟的产品、拳头产品了。我们是目前北京律师界中,最先开始着手做这类产品的,是这一领域的领军人。这一产品的开发,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出来的,但又是在案件被判支持下成熟起来的。现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的生效,更是为其提供了新的生命力。经过我们的辞职设计,原本需向用人单位承担3-10万元违约金的员工,一般仅需承担5千元的律师费以及向用人单位调解支付的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补偿费用,合计费用支出也就8千元至1万元左右。由原来未进行辞职设计前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变成了辞职设计后的8千元到1万元,大大减轻了辞职员工的经济负担。当然,最理想的结果还远比这好。
随着该产品的成熟,我们又遇到了另一类型需要进行辞职设计的需求者,此类人员主要是公司工作的高薪人员。由于公司如果辞退这些人员,需要向其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为了达到不向此类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很多的公司便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逼迫这些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如果这样员工自己主动申请辞职的话,是不能从公司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我们经过多个案件的尝试,逐渐摸索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细化,通过为这些员工进行辞职设计,使得此类员工顺利离开单位,并能从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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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显:我是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快过年了,我想不干了,回老家。可这个月要发年终奖了(有几千元),我要现在递辞职信,年终奖肯定就没了,我打算本月底拿完工资就走,那时公司肯定不放我走!请问,我若强行离职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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