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律师手札>> 律师团队文摘>> 具体文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的运用
2007/11/12 11:43:54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李静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此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四:一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于各个宗旨,在劳动合同法的正文皆有相应的体现。

比如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块,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如果不签订,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不签订的状态如果持续一年的话,直接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两种措施,实际上已经使企业不得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至于第二个宗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当重要事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参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至于第三个宗旨,实际上是表明了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这一个宗旨对每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皆会有相应的影响。

至于第四个宗旨,和谐稳定,在立法的理解中,无疑于是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在劳动合同法的正文中,除了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长达一年期的直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还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延期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措施其目的都在于提倡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化的劳动合同。

在四项立法宗旨,在劳动合同法正文中有体现的分别为第一、第二、第四,这三个也就分别由具体的细化条文去贯彻和实施,而对于第三个立法宗旨,并没有直接针对的体现条文,那么这一条,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呢?

案例:
朱某是某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在职时月薪为五万元,2006年中旬,因病休假,就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朱某认为,其病假工资应当为280767.60元,而公司认为,其病假工资应当为上海市的市平工资即2433元。双方差距太大。而双方产生差距的原因在于对于发放病假工资的依据的理解不同。关于病假工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之第四条规定按职工工作年限,分别按正常工资的60%至90%计发,同时第五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此情况下,员工认为应当按第四条规定,按正常工资的80%计发,而公司认为,按第四条规定计算得出的病假工资高于上海市市平工资,按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市平工资计发。遂产生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按第四条计发。

法院判决的理由就在于贯彻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的立法宗旨和观念。当对于同一法条或者同一事实,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时,司法把握的原则在于采取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那一种。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878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