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律师手札>> 律师团队文摘>> 具体文章
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亲自履行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2007/11/12 11:48:04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李静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条确立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一款所确立的原则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款所确立的为亲自履行原则。

对于第一条所确立的原则,多数人皆能理解,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变化也比较多,但是本文还不拟说明。本文主要想说明的是亲自履行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变化。

案例一:
某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为该员工办理了北京户口,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五万元。之后,该公司委托其下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该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后来该情况为该员工获悉。由于该员工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由该集团公司为其缴纳,该公司让另一家公司为其缴纳,属于没有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员工的行为,是否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案例二:
某公司招聘了一名设计人员,要求该员工设计的几份图纸质量都不错。但是后来获悉,这些图纸还来皆是由其丈夫来设计的,并非是本人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认为,该员工没有亲自履行劳动的义务,公司拟据此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可以?

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皆与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有关。作为劳动关系,具有很大的人身属性。对于单位来说,如果不是劳动者亲自履行义务,则劳动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不是由单位亲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也会给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将来的退休养老关系带来困扰。如果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皆不是由自己亲自来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劳动合同就失去了存在了意义。

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任何一方出现不亲自履行义务的情形,作为相对方,我认为皆是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的。所以以上两个案例,合法的相对方,皆可以提出解除,而不需要承担任何否定性的后果。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651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