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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hu1688[xihu1668@yahoo.com.cn]
    为什么要让这些国外公司或用人单位用人程序不合法;在我们伟大的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办;而我们的中国法律而不当面禁令;不止是哪位小姐一个人是这种情况;在广州这边很多这样的公司在这边发展;哪应由谁来负责任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 2007/1/3 10:07:56   

心雨
    这个案例虽然不错,但有一点就是本人认为不合理的.就是,国外的公司在中国享受不到中国的待遇吗?还有的就是,为什么那位小姐为什么不能提出仲裁?
发表时间: 2006/3/24 22:57:07   

目雨[bfr_1985@yahoo.com.cn]
    我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为什么非要走这么一个多余的程序.在我们国家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现行就业形势下.劳动法的初衷就是保护劳动者,为什么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麻烦!该单位为什么在录用刘小姐的时候这种不利的现象会出现呢!劳动监察部门在赶什么?到底在赶什么?尸位素餐!(绝大部分)
发表时间: 2001/1/1 0:00:00